单位新闻-捕鱼上下分

发布日期:2021-04-27信息来源:基础设施事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胶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初步拟定《胶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方案》(详见附件)。现根据胶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胶办发[2014]24号),委托青岛市工程咨询院,就胶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征求市民意见,有关调查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本次征求意见在胶州市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爱胶州”)、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青岛市工程咨询院网站、“金胶州”报纸同步发布。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调查问卷;

2.将书面意见邮寄至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科或青岛市工程咨询院(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62号楼14层),并在封面注明“胶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方案意见”;

3

4.电话反馈意见至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王科长(0532-82288209)、青岛市工程咨询院秦工(0532-68895908)。

本次征集意见截止至57日。

2021428



附件

胶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

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停车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我市“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161号),胶州市发改局、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城建局、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胶发改字〔201997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61号)文件规定,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六)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停车场是否执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区域类别划分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的原则,实行区域类别差别化收费。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类别适时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三个类别区域(见附件1)。

三、实行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管理

《停车场收费类别证》是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形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胶州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后应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政府定价经营性停车场不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的,一律按照第三类区域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四、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

(一)机动车实行计时收费(见附件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实行计次收费(见附件2)。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实行计时收费,每日按计次方式收费,收费标准为2元/车次(不超过4个小时);超过4小时的执行4元/车次。
        (二)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自8:00至18:00(含18:00),夜间自18:00至次日8:00(含8:00)。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均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道路泊位夜间实行封顶计费,公共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均实行封顶计费。
        (三)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收费,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280元/月、二类区域220元/月、三类区域140元/月(见附件3)。

五、停车场白天、夜间跨时段停放车辆收费规则

(一)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0.5小时的,不收取停车费用。

(二)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三)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跨时段前停放超过30分钟的,实行跨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跨时段前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只按照跨时段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优惠措施

(一)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停车场停放时应当免费。

(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免交停车费。

(三)机动车辆每日在同一经营性停车场累计停车0.5小时内(含0.5小时)的,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0.5小时的,前0.5小时不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四)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每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同一经营性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

(五)医疗机构免费停车范围根据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免费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规财字〔201311)执行。

(六)其他依法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停放车辆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加强停车场监管,提高收费透明度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及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位置)、区域类别、价格管理方式、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编号、停车场的收费类别证编号、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45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明码标价格式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如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我市此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原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自行作废。


附件:1.胶州市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2.胶州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建议标准

         3.胶州市道路停车泊位协议包月建议标准


2021年   





         附件1胶州市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类别

区域范围

一类区域

扬州路以南、温州路以西、澳门路以北、福州路以东区域(含上述道路)

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以外,胶州路以南、温州路以西、香港路以北、杭州路以东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以外的胶州市行政区域

备注:停车收费区域划分将根据区域交通流量、道路拥堵状况适时做出调整。


附件2   胶州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建议标准


区域类别

车型

停车场收费建议标准

8:001800

18:00至次日8:00

道路泊位

地上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

道路泊位

地上、地下停车场

一类区域

小型车

3.0/小时,封顶21

2.5/小时,封顶15

2.0/时,封顶12

2.0/小时,封顶6

1.5/小时,封顶4

中型车

4.0/小时,封顶28

3.0/小时,封顶18

2.5/时,封顶15

2.5/小时,封顶8

2.0/小时,封顶6

大型车

5.0/小时,封顶35

3.5/小时,封顶21

3.0/时,封顶18

3.0/小时,封顶10

2.5/小时,封顶8

二类区域

小型车

2.5/小时,封顶17

2.0/小时,封顶12

1.5/时,封顶9

1.5/小时,封顶4

1.0/小时,封顶3

中型车

3.5/小时,封顶24

2.5/小时,封顶15

2.0/时,封顶12

2.0/小时,封顶6

1.5/小时,封顶5

大型车

4.0/小时,封顶28

3.0/小时,封顶18

2.5/时,封顶15

2.5/小时,封顶8

2.0/小时,封顶6

三类区域

小型车

1.5/小时,封顶10

1.0/小时,封顶6

0.8/时,封顶5

1.0/小时,封顶3

0.8/小时,封顶3

中型车

2.0/小时,封顶14

1.5/小时,封顶9

1.0/时,封顶6

1.5/小时,封顶5

1.0/小时,封顶4

大型车

2.5/小时,封顶17

2.0/小时,封顶12

1.5/时,封顶9

2.0/小时,封顶6

1.5/小时,封顶6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2/



附件3 胶州市道路停车泊位协议包月建议标准

区域类别

白天包月

夜间包月

全时段包月

一类

180

100

280

二类

140

80

220

三类

100

40

140

注:1.车主确有长期停车需求的,可与停车场经营单位协商采取包月停车模式。因公共停车资源有限,包月停车不固定车位,采取“先到先得,昼夜有别”原则。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提供多种形式供车主选择,协议包月时段外停放,按相应区域类别计时收费标准计费。

2.为节约利用公共资源,避免“僵尸车”问题,协议包月车辆连续停放在固定泊位不动超过半个月的,半年内不再继续享受包月停车优惠资格。

说明:

1.我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道路泊位”是指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市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小型车辆为: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车辆为: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大型车辆为: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3.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占用车位的按照机动车收费标准(小型车)交费。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收费标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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